司法管轄區簡介
納閩島
一般資料
| 地點 |
納閩聯邦直轄區位處汶萊灣北岸,面向南中國海,是馬來西亞的一部份,由納閩島和其他六個 |
| 行政機關 | 由馬來西亞聯邦政府管治 |
| 人口 | 約78,000 |
| 語言 |
主要使用的語言為馬來語,其他被廣泛使用的語言包括英語、泰米爾語和多種中國方言 |
| 法制 | 普通法 |
| 貨幣 | 馬來西亞令吉(RM)(約1美元兌3.7令吉) |
| 外匯管制 | 無 |
| 經濟 | 石油燃氣生產、金融商業服務 |
| 時區 | 格林威治時間 +8 |
| 主要公司法規 |
Malaysia Offshore Companies Act 1990《馬來西亞一九九零年境外公司法》 |
| 二零零八年成立註冊的公司數目 | 約570 |
| 於公司註冊處列名之公司總數 | 約6,870 |
簡介
一九九零年十月,當局把納閩島立為國際境外金融中心,而在二零零二年,更決心要使納閩島成為國際金融界公認的伊斯蘭金融銀行中心。
納閩島境外金融服務管理局(the Labuan Offshore Financial Ser vices Authority)在一九九六年成立,是一個境外金融中心規管代理機構或一站式代理機構,其在過去十年作出重大貢獻,促進當地境外公司數目增長。由於納 閩島公司可利用馬來西亞與多國簽訂的六十多份避免雙重徵稅協議(當中約五十份仍然有效),其已成為外資進駐多個國家(包括韓國和馬來西亞本土)的理想渠 道。
納閩島認為當地是鄰近亞洲經濟列強之中,唯一包羅萬有的境外金融中心,能提供全面妥善的境外金融產品服務。有評論員認為納閩島國際境外金融中心在未來數年將吸引區內大量資金,因為納閩島公司的營運成本比區內其他金融中心的便宜得多。
優點與特質
- 在東盟國家經濟發展方面擔當重要角色
- 不必就境外商務往來繳交印花稅,也不必就資本增益課稅
- 不受馬來西亞外匯管制約束
- 馬來西亞在東盟自由貿易區可享關稅寬減,也擁有六十多份已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
| 一般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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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性 |
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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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
普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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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別 |
境外公司 |
| 公司資料 | |
| 發行不記名股份 | 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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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定股本/股份 |
10,0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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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中文公司名稱 |
不可以 |
| 可使用正式的中英文公司組織章程大綱與細則 | 不可以 |
| 基本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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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股東人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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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董事人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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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司秘書 |
要 (h) |
| 委任主席與司庫 | 不一定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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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益擁有人 |
不需要 |
| 供公眾查閱的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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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 |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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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
要 |
|
公司秘書 |
不適用 |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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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代理人 / 常駐代理人 |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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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辦事處 |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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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檔周年申報表 / 會計帳目 |
要 / 不一定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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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 |
3%或RM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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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公司遷冊 |
可以 |
| 有現成公司可供選擇 | 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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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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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50,000股無面值或每股面值一美元的股份 |
| (b) | 只向註冊代理人 / 常駐代理人披露,非供公眾查閱 |
| (c) | 只向政府披露,非供公眾查閱 |
| (d) | 只就境內賺取的利潤徵稅,境外業務收益免稅 |
| (e) | 稅款按環球應課稅收益計算(如配合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可以減少甚至免繳) |
| (f) | 必須連同英文名稱 |
| (g) | 必須為自然人,不得為法人 |
| (h) | 必須委任當地公司秘書 |
| (p) | 不一定要委任這些高級職員,但一旦委任任何高級職員,便要把有關名冊遞交公司註冊處存檔,但名冊不供公眾查閱 |